Friday, July 12, 2013

Glass-Steagall Act in the 21st Century

Business Insider, 7/12/2013, "Elizabeth Warren Introducing A Bill That Would Be Wall Street's Worst Nightmare", by Linette Lopez Read

Senators Elizabeth Warren (D-MA), John McCain (R-AZ), Maria Cantwell (D-WA), 和 Angus King (I-ME) 打算讓 Glass-Steagall Act (Banking Act of 1933) 起死回生。這個法案在 1933 年通過,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開。JP Morgan 當時放棄了投資銀行業務 (那年頭主要是股票投資),他們的兩個合夥人  Henry S. Morgan (JP Morgan 的創辦人 J. Pierpont Morgan 的孫子) 以及 Harold Stanley 在 1935 成立了 Morgan Stanley,這是中文世界俗稱小摩 (JP Morgan) 和大摩 (Morgan Stanley) 分家的由來。

雖說有這樣的法案存在,不過商業與投資銀行之間的業務並不是那麼容易一刀兩斷,兩者之間的界限隨著時間因主管機關的解釋而出現許多模糊地帶。1999 年時終於在 Gramm–Leach–Bliley Act 通過下讓它壽終正寢。當時 Wall Street 銀行的理由是他們不能夠被 Glass-Steagall Act 綁住手腳,這對他們面對國際競爭時相當不利。

在 2008 金融風暴之後,"too big to fail" 成為耳熟能詳的觀念。政府機關及一般大眾認為銀行規模太大使得社會大眾無法承擔他們倒閉的後果,結果就是政府會盡力防止他們倒閉。而銀行在這個前提下,他們也因此無懼於承擔過多風險,導致後果更為嚴重。在 Hank Paulson 的傳記裡他多次強調 moral hazard,就是這個環境下造成的。

現在這個時間點民氣可用,而且美國銀行目前跟他們的歐洲及日本同業比起來情況好的多,推出更嚴格的管制的確有可能過關。早先在 Volcker Rule 裡面就有相關的規定,這個法案只是更往前推進一些而已。Wall Street 銀行會極力抗拒,不過如果要我在兩邊押注,我看好 Elizabeth Warren 這邊。

話雖如此說,Wall Street 銀行應該也不會空手而回,多少會打掉一些新加的限制。最後這法案恐怕如同 Dodd-Frank 一樣,又是厚達幾千頁甚至上萬頁的文件,裡面充滿了各種的管制以及各類得漏洞。

問題在於就算把風險性高的投資業務和風險低的存款業務分開,光就是各類金融資產的投資業務,現在也規模大到了大到不能倒的地步。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幫助,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早就犬牙交錯,不是那麼容易切開的。商業銀行可以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但是他們可能直接或間接持有投資銀行「創造」出來的高風險資產,所以仍然會互相影響。這法案最後多半又是落入「立意良好但難以執行」的那一類法案了。

2 comments:

Islaballena said...

推"立意良好難以執行"
其實這兩年在台灣也是這樣呀,家人去銀行買商品, 他們說啥現在要做甚麼鋒險測試, 做不過就不給你買. 結果銀行理專為了要推商品就跟你說你這個勾這個之類的就可以買了~~
還是個人多累積一點經驗跟知識比較重要一點.

CCLu said...

真是神經病。台灣的網路銀行一級難用,也是因為政府怕我們上當。

都選出這些人也出了這麼多錢養那麼多無用的公務員,該上的當早就上過了。